近期连州市消委会收到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、家具、轿车等大件商品中发生的围绕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问题的消费投诉,此文用以提醒消费者分清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的区别,避免掉进商家布下的消费陷阱。
关于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的区别,相关法律已有解释,订金非定金,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,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,不具有担保性质,商家也不得以消费者违约为理由而随意拒绝退还订金。合同履行时只作为冲抵款,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。定金与订金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,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而订金不适用这样的罚则,只有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。
《消法》第九条及第十条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根据《消法》规定,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。
在此,连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:订金与定金并不相同,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须留意收据上标明的是订金还是定金,以保障自己的权益,当遇到类似纠纷时,消费者可先以协商的方式,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,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;和解不成可向辖区消费者委员会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,寻求消费调解,如商家涉及违法行为的,可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。